內蒙古李建平案二審開庭,一審曾認定貪腐超30億判處死刑
時間:2023-08-19 08:44:44
【資料圖】
2023年8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二審開庭審理。
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曾于2022年9月27日對該案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并罰,決定對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一審宣判后,李建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李建平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法庭主持檢辯雙方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依法保護各方的訴訟權利,李建平充分發表了自己的辯解意見,各辯護人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李建平還進行了最后陳述。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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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錫林郭勒盟中級法院公開審理內蒙古自治呼和浩特經濟經開區社區黨委原書記李建平受賄、貪污受賄、挪用資金、縱容黑社會性質機構一案,對被告人李建平以貪污罪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處以收走本人所有的財產,以貪污罪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生,處以收走本人所有的財產,則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到期依規減為無期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保釋,以挪用資金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確定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處以收走本人所有的財產;對李建平受賄所得的及孳息、挪用資金給予追討,歸還遇害企業,并對貪污受賄所得的及孳息給予追討,上繳,不夠一部分再次追討。對于其他同案被告人各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運用出任內蒙古自治呼和浩特經濟經開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強占國有資金14.37億余元,在其中2.89億余元并未具體獲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運用出任呼和浩特市春華水務開發設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老總及呼和浩特經濟經開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替他人們在工程項目承包層面給予幫助,私收財產總共5.77億余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及伙同他人侵吞國有公司公款私存總共10.55億余元,在其中4.04億余元案發后并未償還。除此之外,李建平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策劃者、管理者趙文遠(已判處)長期交往、密切相關、串通一氣;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拆除工程、回收土地資源、分配工作等多個方面縱容以趙文遠為代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行為。
錫林郭勒盟中級法院覺得,被告人李建平的舉動組成貪污罪、貪污罪、挪用資金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受賄、貪污受賄數額巨大,受賄所得的中一部分用以賭錢或遷移海外,犯罪性質較為嚴重、社會效應尤其極端、給國家與人民權益導致尤其巨大損失;其挪用公款數額極大不退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李建平一人犯數罪,主觀惡性頗深,社會效應極其惡劣,罪刑極為比較嚴重,依規應予以懲處。法院遂做出以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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