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丟失被他人撿到 他人又將手機出售咋辦?
時間:2023-08-28 04:25:06
(資料圖)
2023年7月,家住甲地的小王回乙地父母家,將汽車停在了小區路旁。由于突降暴雨引發山洪,小王的汽車嚴重受損。洪水退去后,小王立刻查看車內物品,發現自己給愛人花15000元新買的名牌折疊手機遺失,疑似連帶包裝盒被洪水沖走。2023年8月16日晚,小王在業主群發現孫某低價售賣折疊手機,便加其微信議價。通過與孫某聊天得知,該手機系其在一周前在小區附近李某經營的手機賣場以12000元的價格購得。隨后,小王與孫某商定驗機后再行確定成交價格。
但在驗證手機的過程中,經與網購平臺核實,小王發現孫某售賣的手機系其遺失的手機。小王當即要求孫某將手機無償返還,孫某明確予以拒絕。小王又聯系手機賣場李某要求返還,李某稱該手機連同包裝盒系其在路邊撿到,且包裝盒上無相關所有權人的標識,因此,李某認為撿到就是自己的,且現已賣給孫某,無法返還,也拒絕賠償。
小王就孫某是否涉嫌侵占犯罪、該民事糾紛如何處置等問題,向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科求助。
【法律分析】
《刑法》第270條規定: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該款罪行屬于告訴的才處理犯罪。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該案中孫某占有手機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在主觀上并無惡意。同時,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其實際控制下的財物,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遺忘物不同于遺失物,遺忘物一般是指由于財產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遺忘在某處的物品,而遺失物則是失主丟失的物品。本案中,小王的手機顯然屬于遺失物,而非侵占罪中的遺忘物,因此,孫某不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民法典》第312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本案中,小王的手機因洪澇災害已成為遺失物,后被具有手機售賣資質的經營者李某撿到并賣給了孫某,孫某同時支付了合理的費用,小王作為所有權人可向孫某主張返還,但需支付孫某受讓所付費用,而后再向李某追償。當然,小王也可選擇放棄返還主張,直接向李某主張損害賠償。
(勞動午報?孫善偉 豐臺區司法局)
來源:中工網
教育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