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內部合規監管程序 防范為親友牟利類犯罪
時間:2023-08-19 06: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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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其中,為加大反腐敗的力度與加強企業的平等保護,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體從現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擴展到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企業的工作人員。8月10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再發文“強化運用穿透式監督和調查刺破‘影子公司面紗’”,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作為紀檢監察的重點。在刑法變革前夕,遵循穿透式監督理念,了解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構成要件,有效防止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對于上市公司內部監管與合規經營具有重大意義。
作為典型的背信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顯然是針對大型企業管理人員的責任問題,只有行為人對他人財產負有信義義務和濫用了照管權才存在背信的可能。盡管上市公司具有相對透明的管理運營表征,但是由于股權分散、管理權集中,管理層為親友非法牟利,腐敗侵蝕股東利益的行為依舊可能發生。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包括三種行為方式:一是把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二是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三是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
相對而言,第一類和第三類行為會直接影響到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對容易暴露并予以監管,而第二類行為則相對更為隱蔽。因缺乏招標等前置性程序,管理人員可能會直接指定采購交易的對象。因市場價格的錨定存在公司內部信息與外部信息的交流障壁,使“高價”采購難以被公司及時發現。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監管的錨點在于如何構建合理的行為發生監測機制,使上市公司能夠在第一時間發現背信行為,防止上市公司損失的發生與擴大。
公共部門可以對公職人員進行更高的行為要求,通過法律法規對公職人民的任命、甚至私人交際進行明確限制,而私營部門無法對其管理人員的私人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其管理人員是否存在影子公司或相關利益人難以明確。因此,上市公司的穿透式監督應當輕“人權”的監督,重“事權”的監督。犯罪觀測點的構建應當立足于上市公司內控程序的完善,即需要建立健全盈利業務的交接、商品的采購、質量的管控、商品實時價格的確定等全鏈條的監管。
根據各地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聯交易的規制對象主要為上市公司的董監高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而修正案草案則將規制對象擴展為工作人員,將上市公司的中層管理者及其他享有實際照管權的人均作為規制對象。在刑法修正的大背景下,上市公司亟需進一步明確各崗位職責,健全對于中層管理者以及其他實際照管權人的內部監管,以完善的合規管理體系防范為親友牟利類犯罪的發生。
(印波,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犯罪學研究所副所長;張笑宇,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