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代孕,一團伙被判刑!
時間:2023-08-27 10:21:40
【資料圖】
雖然我國明令禁止代孕,但有的人還是無視法律,鋌而走險,尋求代孕服務。有的不法分子看到其中“商機”,竟然從事代孕一條龍服務,結果被判刑!
2018年底開始,被告人劉某伙同同案人“阿陸”(另案處理)以成功代孕可獲得高額報酬為由,多次招攬、安排他國女子偷渡到中國境內從事非法代孕活動。其中同案人“阿陸”負責物色他國女子、安排偷渡入境及安排司機將偷渡人員運載到廣州市內,劉某負責提供偷渡路費、代孕費用、生活費等,被告人江某受劉某雇傭,負責和“阿陸”對接,管理他國女子生活起居、安排他國女子到醫院做孕前檢查等。
2019年至2021年期間,劉某及同案人多次安排他國女子非法入境,并分散藏匿于廣州市不同出租屋內。2021年10月,劉某、江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廣州市白云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江某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繳獲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劉某、江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辦法官提醒,代孕行為違反自然生育規律,不僅可能造成相關人員的身體健康受損,關系到代孕者、委托代孕者與代孕所生子女之間親屬關系的確立、撫養關系的認定等法律、倫理道德難題,違背公序良俗,挑戰傳統生育秩序和世俗倫理,還極易誘發非法行醫罪、遺棄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多種罪行,社會危害性極大,因而是被明令禁止的,我國法律不允許任何機構通過從事或提供代孕服務而謀求商業利益。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江某結伙與他國中介通謀,由中介物色他國代孕人員,經劉某確認同意,安排代孕人員偷渡入境,劉某支付偷渡入境和接駁費用,江某幫助接駁、容留、藏匿偷渡入境的他國女子,并安排代孕牟利。因此,被告人劉某、江某的行為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二人均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和相關醫療服務機構切勿心存僥幸,為規避我國禁止性規定而從事或者選擇代孕服務,否則,不但可能遭受嚴重經濟損失而得不到法律保護,情節嚴重時,相關機構和人員還可能構成犯罪,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