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的轉賬還能要回嗎?漯河召陵區法院這樣判
時間:2023-08-24 02:50:33
(資料圖)
大河網訊 戀愛時給愛人的轉賬,分手后還能要回嗎?近日,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戀愛期間轉賬糾紛案。
原告小徐(化名)與被告小麗(化名)于2020年4月經人介紹確定戀愛關系,從2020年6月起至2021年1月七個月內,原告小徐(化名)分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小麗(化名)轉賬1千元到2萬元不等,共計10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經雙方舉證質證,法院審理認為,10萬余元轉賬中有36000元系原告替被告償還的債務,對該部分款項被告應當予以返還;其余轉賬中,金額為5000至20000元的沒有明確證據證明為贈與,也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且數額較大,應當予以返;剩部分零星小額轉賬經證實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屬于促進二人感情的付出,認定為贈與。最終,召陵區法院判決被告小麗(化名)返還原告小徐(化名)五萬六千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戀愛雖甜蜜,轉賬需謹慎。那么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后能否要求返還?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一方轉賬時明確備注有“借款”或在聊天中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的,一般視為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在法律關系上就屬于民間借貸行為,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返還。
二是戀愛期間的特殊的日期,如情人節,七夕節,轉賬的特殊金額(如1314、520),以及購買衣服,吃飯消費等小額轉賬,一般是被認定為對于另一方的贈與,這部分的轉賬是不能夠要回的。
三是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在戀愛期間一方所支付的購房款,購車款或者大額轉賬,法院一般會認為是附條件的贈與,所附的條件為男女雙方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為目的,若雙方最終沒有結婚,贈與人所附條件無法實現,原則上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另外,對于沒有明確約定的大額轉賬,考慮到戀愛關系的不穩定性,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認為戀愛關系并不能成為一方從另一方處獲取大額財產的法律原因,因此除非雙方明確約定為無條件的贈與,否則均應當予以返還。
戀愛是美好的,但是也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最基本的理智,既要以誠相待,亦要保持相對財產獨立,通過合適的方式對對方表達愛意,最后,祝廣大戀人有情人終成眷屬。(袁刻攀 王婧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