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的條件是什么
時間:2023-08-20 06:12:40
限制高消費令,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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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令的條件是什么
律師解答:
限制高消費的條件如下: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5)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律師補充: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陳雪燁律師簡介
陳雪燁,法學學士,現為廣東莞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從業以來經手訴訟案件400余宗,在民商事合同、金融借款、建設工程等經濟類型糾紛,以及勞動爭議、婚姻家事等方面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和嫻熟的訴訟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