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采砂致果園變巨坑,一村民被判賠生態環境修復費等七百余萬元
時間:2023-08-16 08:33:29
8月14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房山法院”)發布了環境資源領域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私自開礦采砂15萬余立方米,村民被判刑
某村村民金某于2006年開始使用某公司工業用地,經營砂石料廠。金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廠院內外的建筑用砂。經測繪及價格評估,金某在該地廠院內外擅自開采的建筑用砂總方量達4萬余立方米,價值140余萬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同時,金某自他人處轉包了位于該村西南的果園地,并于2011年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上述承包地內的建筑用砂,形成1、3號兩個大坑。經綜合測繪及價格評估,1號坑被開采的建筑用砂總方量為8萬余立方米,價值240余萬元;3號坑被開采建筑用砂總方量為2萬余立方米,價值80余萬元。
由于金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相應的經濟損失,經鑒定基本恢復工程建設總費用為760余萬元,補償性恢復工程建設總費用為17萬余元。本案鑒定評估費用為20萬元。
法院判決,金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依法應予懲處。對因金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環境資源破壞,金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金某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七百七十七萬八千五百元,承擔鑒定評估費用人民幣二十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金某對本案刑事部分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刑事部分原判,原判刑事部分、附帶民事部分均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情節特別嚴重,對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破壞
法官解析,原本桃李芬芳的果園地,卻被人以“愚公移山”的方式非法開采建筑用砂,十年間變成了巨坑。金某作為當地村民,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特別嚴重,法院依法對其判處刑罰;其擅自開采當地建筑用砂的行為,已對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破壞,判決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能盡力彌補破壞帶來的影響,還子孫后代碧水藍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現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實施非法采礦行為,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前述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金某非法開采的建筑用砂已達400余萬元,遠超司法解釋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故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的刑罰,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房山區作為首都西南部重點生態保育及區域生態治理協作區,對首都的生態文明建設起著重要作用。該案作為房山法院審結的本區首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成功入選“北京法院為‘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開展提供司法保障優秀案例”,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本案的順利審結,為房山法院后續審理破壞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奠定了堅實基礎,對潛在的違法犯罪活動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也為轄區的生態環境保護樹立了司法屏障,為建設現代化首都新區貢獻了司法力量。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校對 劉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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