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熱議銀行業犯罪高發原因:內部規定與實操脫鉤
時間:2023-08-22 06:59:26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李玉敏 北京報道
近年來銀行工作人員涉刑事案件數量劇增,除了職務犯罪以外,與銀行業務相關的犯罪也不斷成為關注的焦點。銀行業務犯罪不僅關系到銀行資金的安全,更關系到國家經濟的發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百姓的安居樂業。因此與銀行業務相關的犯罪是現階段擺在刑事法律人面前亟待研究解決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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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周光權表示,“金融犯罪是反映一個國家社會治理狀況和社會現實的一面鏡子,銀行管理秩序是微觀的市場經濟秩序,無論是以銀行為被害人的犯罪,還是以銀行為工具的犯罪,都侵害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權,進而危及金融安全和經濟犯罪,理應成為刑罰嚴厲處罰的對象。”
不過,周光權也提到:“由于侵害銀行的犯罪是典型的白領犯罪、高智商犯罪,對于行為性質的認定、構成要件的解釋等,都可能存在很多爭議,從而提出了很多亟待研究的難題”。
鑒于此,長期從事金融犯罪辯護的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編寫了《銀行業務犯罪十二講》一書,該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近日,《銀行業務犯罪十二講》新書發布會在清華大學法學院紫華國際報告廳舉辦。
在發布會上,《銀行業務犯罪十二講》的主編、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錢列陽律師形象地以“木桶理論”對銀行業安全和合規的重要性進行了闡釋。他表示,如果把金融比作為一個木桶,證券、基金、保險、期貨等這些都是長板和短板,底板是銀行。如果銀行發生問題,輕則關乎老百姓的錢,重則影響社會穩定和國家經濟安全。
《銀行業務犯罪十二講》副主編邢麗麗律師表示,根據銀行業務,本書把相關的12個罪名做了分類。貸款業務涉及的是違法發放貸款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理財業務涉及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票據業務涉及票據詐騙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同時,她也提示到,近期銀行人員所涉的相對比較多的幫信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邢麗麗律師特別提出,在編寫過程中,對銀行從業人員犯罪感受到了三點困惑:一是“國家規定”泛化;二是銀行內部規定與實際操作脫鉤;三是司法裁判與銀行業務脫鉤。
北京大學法學院王新教授回顧了涉銀行犯罪的發展歷程。他表示,銀行類的犯罪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犯罪,可以分為兩個階段:1992年左右銀行安全面對的最大威脅是“兩防一保”,即防盜竊、防搶劫、保銀行安全。但是沒過幾年,“兩防一保”就改成了“三防一保”,加上了防詐騙,而且把防詐騙作為銀行安全的一個重中之重來看待。盜竊和搶劫,只要銀行的硬件設施跟上,自然就能阻截掉。因此,從1995年開始銀行面對的最大的安全隱患就是詐騙和出現了內鬼這兩類犯罪。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宋曉燕則從金融發展、刑法發展和行政法規建立的歷史觀,談及如何從金融市場發展與創新的角度看金融犯罪。宋曉燕提出,對金融市場的監管需要把握“度”,可以用民商法和行政法手段解決的,不要用刑法。不少金融法的學者都很擔心刑法的過多“積極干預”。
清華大學法學院勞東燕教授指出,目前刑事實務界和刑事理論界對金融犯罪或經濟犯罪的研究總體比較粗淺,對金融犯罪的理解,無論是法義還是基本范式,基本上把金融犯罪或經濟犯罪當作財產犯罪來研究。但金融犯罪絕對不等同于財產犯罪,因為財產犯罪處理比較靜態的客體與主體之間的關系,金融犯罪實際上不是處理這樣的主客關系,而是不同主體之間的溝通關系。從這個角度來講,以主客思維的財產犯罪來套金融犯罪,本身就存在舊瓶裝新酒的問題。目前整個金融犯罪理論應該往什么方向構建,值得刑法理論界人員認真思考。
勞東燕教授認為,法律界與金融界之間也需要溝通,法律人需要學習金融學,金融人需要了解刑法學,意識到法律風險。關于金融犯罪或者金融刑法理論,應該考慮往兩個方向努力,一是如何保護金融系統的自主運作和它的相關各種機制;二是關于金融領域本身產生的外部性問題,或者涉及第三方或系統之外的,如何防范。這是從法律和社會治理方面的更廣泛的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