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是否有效?
時間:2023-08-19 19:48:29
魯法案例【202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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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既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應盡義務。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簽訂了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那么,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呢?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簡介
2013年12月26日,被告張某到原告某保安公司工作。入職當天,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及《放棄繳納社保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被告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并請求原告將應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以補貼形式按月發放給被告。被告自愿放棄因此向原告主張經濟補償金、各類保險待遇等其他費用的權利;如被告向有關部門投訴或主張原告應給予繳納社會保險,被告應返還原告按月隨工資支付給他的社會保險費。因此產生的滯納金、利息等,由被告全額補償給原告。2022年3月,被告反悔,向有關部門投訴,后原告為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97196.32元及滯納金65857.51元。原告認為,被告應當返還原告發放的保險補貼99383.14元并承擔滯納金,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負有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的法定強制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無效的。故涉案《放棄繳納社保協議書》雖系原告與被告協商一致簽訂,但因該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因此,被告所獲取的社會保險補貼應返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99383.14元不當得利予以支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用工單位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產生的滯納金不應由勞動者承擔,故被告要求原告承擔65857.71元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頭承諾還是簽訂書面協議而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協議。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廣大人民群眾的保命錢,是社會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關系到參保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因此,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損害勞動者權益,更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職責、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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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是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