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舉助推羈押聽證提質增效
時間:2023-08-23 01:41:09
逮捕絕不能一捕了之,羈押狀態并非一成不變,對于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羈押必要性案件,特別是對逮捕之后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動態審查,避免“一押到底”。
對于羈押聽證實行“繁簡分流”機制,對輕微刑事案件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分別適用簡易聽證和普通聽證程序,保證聽證程序便捷高效。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羈押聽證是檢察機關以聽證方式開展逮捕必要性、羈押必要性的案件審查活動,是促進精準適用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社會治安總體向好,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輕罪案件占比80%以上,為適應當下刑事犯罪生態的重大變化,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發揮檢察主導責任,全面準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羈押審查工作,規范開展聽證審查活動,切實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提升辦案質效,2022年訴前羈押率為17.1%,位全省前茅。
細化適用標準尺度,夯實羈押聽證運行基礎
理念一新天地寬,思想真正轉變,行動的實效才能隨之而來。但羈押措施的適用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檢察一家之事,要整體謀劃,更加注重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為此,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通過同堂培訓、交流座談、個案通報等途徑讓公檢法同步把握社會危險性的認定標準,將慎押理念有效傳導至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凝聚理念共識。
在理念共融的基礎上,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與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江南分局聯合制定《關于減少羈押性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意見》,從制度上設置對輕罪一般以非羈押為主、對重罪和部分輕罪兼具社會危險性才羈押的標準,強化社會危險性的實質化審查,有效減少不必要的羈押,同時引導公安機關注重社會危險性證據的收集,為羈押聽證的順利推進夯實基礎。
針對輕微刑事案件中“以捕促賠”、和解不成導致的不當羈押問題,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制定《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實施細則(試行)》,成為破解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但與被害人在民事賠償上存在爭議、非羈押訴訟難推進這一難題的“利器”,保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著力化解雙方矛盾糾紛。該制度適用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全階段,為犯罪嫌疑人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及后續開展羈押聽證提供現實依據與保障。
同時,第一時間出臺《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工作指引》,對羈押聽證工作的案件適用范圍、啟動方式、審批流程、參與主體、審查程序等事項進行詳細、全面規定,為羈押聽證有序、高效運行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基礎。
把好辦案質量標準,推進羈押聽證規范開展
逮捕絕不能一捕了之,羈押狀態并非一成不變,摒棄“一押到底”的粗放型辦案模式。對于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羈押必要性案件,特別是對逮捕之后的犯罪嫌疑人應進行動態審查,避免“一押到底”。強化捕后跟蹤,持續跟進捕后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退贓退賠等情況,對于符合變更條件的,依法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強化訴后審查,對不再符合羈押條件的被告人及時建議法院變更強制措施,同時,對于有必要就是否羈押聽取各方意見的案件,組織召開羈押聽證。
對于羈押聽證實行“繁簡分流”機制,對輕微刑事案件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分別適用簡易聽證和普通聽證程序,保證聽證程序便捷高效。將企業負責人涉生產經營類犯罪的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系年滿六十周歲,或者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者系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案件作為重點案件,開展羈押聽證工作。
除社會危險性等常規問題外,針對不同類型案件,分別圍繞企業社會貢獻度、發展前景、負責人一貫表現等,以及家庭撫養關系、疾病嚴重情況、生活不能自理情形等作為重點進行評議。
如在辦理張某詐騙案時,發現其家中還有子女需撫養,了解到該情況后,檢察院組織召開張某詐騙案羈押聽證會,與會人員重點圍繞張某以外的其他撫養人能否同時承擔提供經濟來源和照顧子女的雙重責任的問題進行評議,認可張某雖不是唯一撫養人,但實際上承擔了主要的照顧、陪伴、教育等撫養責任的事實,最終聽證員一致認為張某無繼續羈押必要。
為依法準確作出審查決定,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積極豐富聽證人員類型,針對案件類型,根據聽證工作需要,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的社區(村委)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人民調解員以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羈押聽證,力求實現以聽證促公正、以公開促公信的積極作用。如在召開涉企案件羈押聽證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聽證,一方面發揮羈押聽證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通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將檢察工作情況等向公眾進行更廣泛的傳播,贏取社會各界對非羈押訴訟的理解、支持和認同。
嚴控辦案廉政風險,完善羈押聽證后續監督
羈押聽證最為根本的目的,是要通過聽證審查,準確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和羈押必要性,準確適用羈押措施,做到公平正義與人文關懷的雙向奔赴,讓檢察權在陽光下規范運行。因此,做好羈押聽證的后半篇文章,尤為重要。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對羈押聽證后變更羈押措施人員的管理,運用“非羈碼”對非羈押人員日常行為管控、綜合賦分,通過數字監控手段對非羈押人員進行管理。目前看來,自“非羈碼”上線以來,監管效果良好,無一人脫管。
另一方面,要抓牢廉政風險防控。推行“雙告知”制度,對變更為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相對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以及近親屬進行案件合法性告知,嚴格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填報制度,開展重點案件專項評查,徹底鏟除違規違紀辦案、利用信息不對稱充當司法掮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滋生土壤。
(李良才,作者系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來源: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