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警方公開5起網絡安全違法犯罪案例
時間:2023-09-01 11:14:25
來源:丹東日報
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網絡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一部分。然而近年來,一些網絡亂象頻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對社會和諧和公民道德素養產生了負面影響,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此,丹東市公安局高度重視,持續打擊整治網絡亂象違法犯罪,深入凈化網絡環境,全力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為警示震懾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增強人民群眾安全用網的意識和能力,推動創建良好輿論氛圍,營造安全穩定、清朗有序的網絡環境,丹東市公安局網安支隊針對網絡亂象,梳理了部分 涉網違法犯罪案例 ,以案釋法,普及防范技能,警示網絡風險,和廣大群眾共同營造依法、文明、安全、綠色、理性、自律的網絡環境。
(資料圖片)
01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
案例 :丹東市公安局在工作中發現潘某等人為謀取利益,通過網絡群組和APP非法購買、銷售弩具等管制物品。經過多方偵查,公安機關先后將潘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并查獲了大量弩具、弩箭等管制物品。2023年4月,潘某等人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02 網絡開設賭場
案例 :今年2月,丹東市公安局在工作中發現包某、黃某等人通過運營一個由境外人員開發的賭博APP,大量招攬包括丹東網民在內的人員進行網絡賭博,涉案金額巨大。該犯罪團伙以抽獎送福利為由吸引網民通過好友認證后,誘導網民參與抽獎并給予一定的“甜頭”,然后向其分享所謂“賺大錢”的鏈接,引導網民下載線上賭博APP進行賭博。經進一步偵查,公安機關對包某、黃某等進行賭博APP后臺運維、客服系統管理、推廣引流、支付結算的團伙成員進行了抓捕,目前共抓獲犯罪嫌疑人25人,均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03 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與編造信息擾亂社會秩序
案例 :2023年6月,丹東市一網民徐某在視頻網絡平臺上發布謠言信息稱“丹東某地著火,事故中有187人遇難”。經調查,徐某其出于博人眼球的目的,在網上故意編造傳播網絡謠言,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警方依法對徐某處以行政處罰,對其造謠網絡賬號采取關停措施。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案例 :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某某因懷疑競爭對手攻擊了自己公司的網站,與技術總監楊某某等人商議后決定雇傭黑客攻擊該公司網站。萬某某通過QQ群與劉某聯系,雇傭劉某等人共同對該公司網站進行DDOS攻擊,導致網站租用的服務器被封堵,沒有流量、不能正常運行。被攻擊公司報案后,萬某某等人被查獲。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萬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對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處以罰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05 利用網絡公然侮辱誹謗與尋釁滋事
案例:2023年5月,劉某因與王某、汪某因同行業競爭引發矛盾糾紛,為抹黑競爭對手,先后在5個微信群中發布信息誹謗王某、汪某“要錢不要命”、“肆無忌憚欺壓人民”、“明顯是黑社會性質”。王某報案后,經公安機關核查,劉某在微信群發布的言論與事實不符,損害了王某、汪某的名譽,其行為已構成誹謗,警方依法對劉某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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