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流接娃發生事故 并非好意同乘當賠
時間:2023-08-25 16:06:07
(資料圖片)
鄰居之間達成輪班接送孩子的協議,能否將搭載孩子的行為認定為好意同乘?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法院查明,家住塔城地區烏蘇市的任某與陳某、劉某此前曾達成協議:三家輪流接娃放學,每家接一周。2019年5月的一天,任某9歲的女兒小馨(化名)和陳某家的孩子放學后一起乘坐陳某駕駛的汽車回家。汽車行駛至烏蘇市某路段時,陳某在彎道超車,不慎與案外人李某駕駛的貨車碰撞,事故造成小馨股骨骨折、顱底骨折、上頜骨骨折、尺骨骨折等,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交警部門認定,陳某在會車時超車、彎道路段超車、超速行駛,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案外人李某駕駛機動車超載上路負次要責任。雙方對該事故認定書無異議。
事故發生后,對于小馨的醫藥費問題,陳某與任某未能達成一致。2020年5月,任某向烏蘇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賠償小馨醫藥費等損失共計17萬余元。
烏蘇市法院一審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照責任比例賠償。根據案件發生的損失情況,扣除保險理賠等費用后,判決被告陳某向原告任某賠償各項費用共計9萬余元。
陳某不服,提出上訴,認為本案是無償好意搭乘行為,小馨雖無過錯,但也應當適當減輕自己的責任,小馨一家自擔30%損失較為合理。
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官庭后表示,三方達成的協議為三家均負有責任和義務接送孩子上學、放學的等價交換行為,而非偶遇的免費搭乘。此外,本次事故是陳某多次違反交通規則造成,與免費搭乘并無因果關系,不能減輕陳某應承擔的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