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氣候信息披露政策:業務與監管雙重驅動,標準化與強制化成為全球趨勢
時間:2023-08-18 18:48:00
金融機構受到利益相關方要求和業務需求的雙重驅動,扮演著信息披露提供者和使用者的雙重角色。歐盟市場ESG投資發展領先,美國稍遲,都是通過監管強制金融機構披露氣候相關信息。在“雙碳”目標下中國內地金融機構氣候信息披露逐漸走向強制,而中國香港ESG投資發展較早且作為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其針對金融機構的氣候披露規定已經正式實施,對內地具有參考價值。
▍金融機構披露氣候信息,既是利益相關方要求,也是業務需要。
(資料圖片)
金融機構在低碳轉型過程中同時扮演著氣候信息披露提供者和使用者的雙重角色,他們既要披露氣候信息以方便投資者和監管衡量其綠色投資的能力,又需要從投資標的處獲取氣候信息以評估氣候對于投資的影響。金融機構通過綠色金融獲取的資金用于無法滿足環境效益預期的非綠色項目,這種行為稱為“漂綠”。“漂綠”的原因在于利益相關方對ESG投資的偏好,與投資活動的逐利性之間的矛盾,這會使資金無法配置到真正對環境有益的領域,因此需要額外的監管以防止“漂綠”。
▍發達國家通過監管強制要求金融機構進行披露以改善產品信息透明度,中國內地信披要求也逐漸走向強制。
發達國家接觸ESG金融時間較早,發展也較為成熟。《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SFDR)和《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法》是歐盟可持續金融體系的兩大支柱,通過對投資產品進行三類劃分,提出不同的氣候信息披露要求。美國相關政策也通過對基金進行分類的方法提出不同層次的要求。《深圳市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指引》及《深圳市 2023 年環境信息披露金融機構名單》要求161家金融機構在2023 年6月30日前強制披露環境信息,標志著中國內地政策也逐漸由自主披露走向強制披露。
▍中國香港金融機構氣候信息披露政策已經開始實施,基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基金,對內地具有參考價值。
中國香港方面相關政策2023年已全面實施,《致持牌法團的通函——基金經理對氣候相關風險的管理及披露》和《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4版)》明確了對基金管理人的氣候信息披露要求,分為基本規定和進階標準,基本規定涉及“管治”“投資管理”“風險管理”“披露”全部四個支柱,進階標準只涉及后兩個支柱。進階規定強調基金管理人需在機構層面披露投資決策中評估氣候風險的流程、氣候情景分析的描述及結果,參與政策以及基金層面的范圍1-2碳排放。一般基金只需遵守基本規定,規模超過80億港元的大型基金需要遵守進階規定,超25家金融機構擁有至少1只可能符合進階氣候披露標準的權益類產品。具體而言,政策又從4個維度進行了詳細的使用條件規定,核心在于基金經理是否對投資管理流程擁有酌情權。
▍投資標的的氣候數據是金融機構披露氣候信息的基礎,但目前A股企業氣候和碳信息披露率不足。
金融機構氣候信息的披露,一方面有賴于對宏觀經濟中氣候變量的分析,另一方面有賴于對投資標的氣候數據的收集。目前A股企業氣候和碳信息披露率不足,根據2022年年報和ESG報告數據,A股上市公司就氣候風險討論的比例約3.9%,范圍1-2碳排放數據披露率為11.5%(港股20.8%),范圍1-3碳排放數據披露率為1.2%(港股5.6%)。
▍風險因素:
相關政策推出或實施進度不及預期;氣候政策超預期轉向;數據來源不準確。


